荀子的性恶论,主张不要把人生的希望寄托于天,也不寄托于地;不寄托于神,也不寄托于鬼;完全寄托于自身。
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,荀子的性恶论产生于公元前三世纪,比基督教早三百年。我们现在找不到两种性恶论之间的联系,只能说这是人类在不同地域,不同民族,产生的两种不同文化。
如今,基督教的信徒有二十一点四亿,是全世界信徒最多的宗教。基督教和西方的性恶论者,在国家制度的建立、促进社会进步和安定等方面,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。
而荀子的性恶论,两千多年来,一直遭受排斥和批判。
千百年来批评荀子背叛了儒家,用现代的眼光看,这个背叛非常有价值。假如荀子的性恶论不受到那些儒学卫道士的批判,遭到扼杀,中国可能更早地脱离儒家性善论的思想轨道,也许会更早地进入法治社会。
从荀子的性恶论里我们可以引申出导致社会走向民主和法治的思想。
第一,从荀子的性恶论可以引申出平等思想。人生下来都是平等的。无论是圣人、君子、小人,当然也包括君主,初生下来本人人都需要经过“化性起伪”,努力学习,改变恶的本性,限制和约束自己无穷无尽的欲望,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。没有一个人可以逃脱这个改恶从善的过程。而人人都有认识仁义法度的素质,只要努力提高品德修养,人人都可以成为像大禹那样的圣人。
第二,从荀子的性恶论可以引申出法制观念。荀子认为,要想克服人恶的本性所造成的社会问题,“必将待师法然后正,得礼义然后治。”①。也就是说,必须接受老师的教育和法律的制约,人的品行才能端正;只有得到礼义的引导,社会秩序才能安定。这样,建立法治,是制约人的个人欲望无限膨胀的需要,是达到社会安定和谐的需要。
有人建议,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,就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。制度的设计必须坚持“无赖原则”。应该有这样一个假设,就是每个人都是“无赖”,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,才能让其规规矩矩地服从公共利益。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,制度设计要从“最坏”情形出发,不能对人的“觉悟”心存侥幸。
这种“无赖原则”其实就是荀子讲的性恶论思想。用人性恶的理论来设计法律和制度,用人性恶的观点去执行法律和制度,自然就会提高法律和制度执行的刚性。
第三,从荀子的性恶论可以引申出社会民主。荀子说,“天之生民,非为君也。天之立君,以为民也。”①社会的治理需要君主,但是,因为君主的本性也是恶的,所以,君主的权力不能是无限的。在君主权力的上边还有一个最高原则,这个原则就是“道”。所谓“道”,就是“礼”,就是公平和正义。
为了社会的安定,需要树立君主的权威,所以荀子倡导“尊君”;为了社会的正义,限制君主恶的本性,所以荀子又倡导“从道从君”。荀子这两个不同的倡导,并不矛盾。原因是“道”高于君,君主应该在“道”的原则指导下行事。臣子尊君也是有条件的,那就是君主的言行应当符合“道”。
从这个角度来看,在荀子的性恶论里深藏着非常深刻的民主意识和社会实践价值。
如今,我们要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,都说我们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,缺少民主意识,缺少法治观念,难道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到西方去寻找文化资源吗?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就有呀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