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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犯的审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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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美国作出了让步,将国旗移到了中国国旗的后面。审判前最重要的工作是撰写起诉书,然而在起诉书里该以何年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点这个问题上,各国法官又发生了严重分歧,有人认为,起始点应该从1941年12月7日,日军偷袭珍珠港算起,有人认为应该将1937年7月7日爆发的“卢沟桥事件”算起,而梅汝璈提出,应以1928年1月1日日本制造“皇姑屯事件”为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。在一番讨论后,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意了梅汝璈的主张。

1946年5月3日,审讯正式开始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对质制,共分为三个阶段:检察官综合陈述和提证;被告律师综合辩护和提证;被告个人辩护和提证。在这之后,就是法官的评议和宣告判决。

开庭当日,组成军事法庭的11国的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起诉书,被告原有28人,实际受审者为25人。起诉书以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、违反人类罪指控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下的罪行。在审判过程中,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中国末代皇帝溥仪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,这不仅引起了整个日本的关注,也引起了全世界的注目。溥仪出庭8天,使大量被日本刻意隐瞒的罪行和战争机密重见天日,而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在法庭的出现,也让被告隐瞒事实真相的企图破产。

1948年3月2日,法庭结束了全部辩论,11月12日,法庭宣读判决,判处东条英机、广田弘毅、土肥原贤二、板垣征四郎、松井石根、武藤章、木村兵太郎绞刑,16人判处无期徒刑,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,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。东条英机等7人的绞刑于1948年12月22日执行。

这一结果得来不易,因为在对战争罪犯量刑的时候,各方意见并不统一,发生过激烈的争辩。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成国家里,有些国家在二战中并没有遭到日军的直接侵略,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残暴罪行缺乏切肤之痛,因此在量刑时总是以自己国家废除了死刑或是以人道主义为由,反对对那些罪犯处以极刑。

看到这一情况后,梅汝璈历数了日军在中国大地犯下的累累罪行,比如日军在各地展开的“三光”政策,肆意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,用活人做细菌试验等等。在梅汝璈的极力主张下,各国法官最后以投票的方式确认了死刑的适用。

从1950年开始,盟军驻日本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为了拉拢日本,不顾世界各国的反对,将判刑的战争罪犯以各种理由陆续释放出狱,有些人还重新走上了政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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